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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2010〕32号
2010-02-26
索 引 号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成文日期
标 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其他文件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3日
有效性现行有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 2010 〕 32 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 现批转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

(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 2010 〕 17 号) 要求,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政策, 现就我省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以加快河南煤炭基地建设为主线, 充分发挥大型煤炭企业管理、技术、资金、人才优势, 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大力培育发展大型现代化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 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 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 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 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依法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2. 坚持“一个矿区以一个主体开发为主”和就近适量的原则, 遵循地质规律, 科学合理划分兼并重组区域, 确定兼并重组主体; 大力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优先兼并重组相邻相近煤炭企业和整合煤炭资源。
  3. 坚持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的原则, 依托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 实现规模化经营。
  4. 坚持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 统一安全标准, 统一准入条件, 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兼并重组的范围、目标和方式

(一) 兼并重组的范围。1. 此次兼并重组的重点是全省年生产规模在 15— 30 万吨的煤矿(含 15 和 30 万吨, 不包括年生产规模 100 万吨以上煤炭企业所属矿井)。2 具备豫政〔 2010 〕 17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年生产规模 30 万吨以上煤矿, 可单独组织生产。

(二) 兼并重组的目标。通过兼并重组, 充分利用大型煤炭企业在管理、技术、资金和人才等方面优势, 逐步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 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提升煤炭整体开发水平。

到 2010 年年底, 全省要力争建成 3 个年产 5000 万吨的特大型煤炭企业; 省骨干煤炭企业控制的煤炭资源量占全省占用煤炭资源量的 85% 以上, 产量占全省总产量的 75% 以上; 单个矿井生产规模不低于 15 万吨/ 年。

(三) 兼并重组的方式。以省骨干煤炭企业为主体, 以资源为基础, 以资产为纽带, 通过企业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等多种方式, 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 鼓励大型煤炭企业联合重组; 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 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 非国有煤炭企业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 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

三、兼并重组的实施

(一) 确定兼并重组主体。大力支持中平能化集团、河南煤化集团、义煤集团、郑煤集团、神火集团、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等大型煤炭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 兼并重组中小煤矿, 实现规模化经营。

年生产规模 100 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可兼并重组中小煤矿。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所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 51%。

(二) 划定兼并重组区域。按照兼并重组基本原则, 在遵循现有煤炭生产布局的基础上, 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原则上以以下矿区为主:

中平能化集团: 平顶山矿区、韩梁矿区、临汝矿区、禹州矿区、郏县矿区;

河南煤化集团: 永夏矿区、鹤壁矿区、安阳矿区、焦作矿区、济源矿区、新乡矿区; 义煤集团: 义马矿区、陕渑矿区、新安矿区、偃龙矿区、宜洛矿区、汝阳矿区;

郑煤集团: 新密矿区、登封矿区、荥巩矿区、新郑矿区、三李矿区;

神火集团: 永夏矿区、禹州矿区;

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可利用自身技术力量优势, 兼并重组中小煤矿。

省骨干煤炭企业或年生产规模 100 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已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原隶属关系不变。

各产煤省辖市具备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的煤炭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兼并重组本辖区内的中小煤矿, 并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兼并重组原则和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兼并重组相邻相近的中小煤矿。(三) 编制兼并重组整合规划。按照兼并重组的原则和全省煤炭资源赋存、产能规模以及矿井分布状况等, 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各产煤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煤矿实际情况, 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 负责编制本地中小煤矿兼并重组规划, 对被兼并重组中小煤矿要逐矿明确兼并重组主体, 并报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四、兼并重组的工作步骤

兼并重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时间为一年半。

(一) 第一阶段(2010 年 2 月— 3 月): 制定方案。对全省境内所有煤矿现状(包括: 资源储量、地区分布、生产规模、所有制形式等) 进行调查摸底, 为兼并重组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同时, 召开专门会议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 第二阶段(2010 年 4 月— 2011 年 3 月): 组织实施。

按照兼并重组方案, 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确定被兼并重组小煤矿, 制定配套措施, 建立退出机制; 兼并重组企业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签订相关协议, 报国资部门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 批准; 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

(三) 第三阶段(2011 年 4 月— 6 月): 检查验收。

兼并重组完成后, 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检查验收, 并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总结。

五、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

兼并重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 省政府将在资源、资金、税收等方面对兼并重组企业予以支持。

(一) 资源配置方面: 根据兼并重组规模和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按照就近适量原则, 优先将被兼并企业周边或部分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对于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 一律不予新增资源, 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

(二) 资金方面: 在向国家申报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资金时, 优先考虑兼并重组的省骨干煤炭企业; 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时向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安全技改等项目倾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

(三) 安全监管方面: 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 两年内安全指标单列、单独考核, 两年后纳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统一考核。

(四) 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 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 原则上应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 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 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 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五) 税收方面: 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 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六) 金融方面: 省政府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 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 对兼并重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 鼓励省内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 加大对小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七) 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 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工程投入以及地面建筑物等财产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 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

(八) 行政审批方面: 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 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 对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事项的, 要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 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涉及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 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 减免相关费用; 对被重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 按照国家和省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进行处置, 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的进行无偿划转。

(九) 环境优化方面: 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 不得乱停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保护企业利益和规范监管, 不得乱检查、乱收费。

六、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豫政〔 2010 〕 17 号文件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 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 并可享受以下退出政策:

(一) 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对 2010 年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因非法违法生产被关闭的矿井除外), 经有关部门核准, 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 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对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 由相关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 并按原价款的 1.5— 2 倍由政府予以退还; 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 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

(三) 优先安置职工。各级政府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矿井的职工, 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确保社会稳定。

(四) 争取国家补偿。省政府将积极向国家申请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 用于小煤矿退出补偿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是我省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工作, 加强舆论宣传, 在全省形成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 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确保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期完成。

(二) 加强领导, 成立机构。为加强对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成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 负责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 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加强对本地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筹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三) 明确职责, 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 认真开展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其他单位制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 并做好日常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制定煤炭后备资源整合规划;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兼并重组小煤矿资源进行认定, 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 省财政、国资、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采矿权价款处置、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省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工作; 省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兼并重组工作以产煤省辖市、县(市、区) 为责任单位, 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 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 采取措施, 落实责任, 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的开展。同时, 要制定落实本地小煤矿退出配套政策, 确保社会稳定。

省骨干煤炭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要发挥模范率先作用, 推动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 要利用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优势, 有效解决小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 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合法利益, 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四) 加强监管, 确保安全。各级政府、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对未参加兼并重组的煤矿, 要加强监管, 防止非法违法生产, 对重组后的煤矿,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 2010 〕 17 号) 要求, 制定改造方案和措施, 杜绝不技改偷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现象, 坚决防止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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